為進一步便利《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項下貨物貿易,兩岸海關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將于2014年4月1日上線運行,實時傳輸經出口方海關驗核的ECFA項下貨物原產地數據。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對于海關尚未收到有關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進口人申報進口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將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
在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含6月30日,以下同),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情況,進口人可忽略提示內容并選擇繼續申報。
自2014年7月1日起,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情況,進口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申明并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二、自2014年6月2日起,原產地證書預錄入系統(以下簡稱證書系統)證書系統正式運行。使用未與海關聯網的原產地證書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出口人應當在申報前預先通過證書系統錄入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并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制出口報關單。
同一原產地證書項下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同一份出口報關單申報。
三、對于出口人在貨物出口時未按照要求填制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情況,出口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有關原產地信息。
對于貨物出口后原產地證書發生修改的情況,出口人可在簽證機構補發有關原產地證書后告知海關有關情況;對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
對于使用未與海關聯網的原產地證書申報出口的貨物,出口人在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前須通過證書系統補充或修改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